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管理服务行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程管理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管理服务,是指受托方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从前期策划、设计管理、招标采购、施工实施到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等阶段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的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工程管理服务应遵循依法合规、权责明确、专业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管理服务行为可追溯、可考核、可问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委托或开展的各类工程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范围
第五条 工程管理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前期管理:协助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前期手续,组织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策划;
(二)设计管理:组织设计招标、方案评审、施工图审查及设计优化,控制设计质量与投资;
(三)招标采购管理:编制招标计划,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开标评标及合同谈判;
(四)施工管理: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组织协调参建各方,处理工程变更与索赔;
(五)竣工验收与移交:组织专项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资产移交;
(六)其他约定的专项管理服务。
第六条 工程管理服务范围和内容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超越合同约定范围实施管理行为。
第三章 服务单位与人员管理
第七条 承接工程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业绩能力,配备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八条 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同类项目管理经验。
第九条 工程管理服务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考核和廉洁从业制度,定期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评价。
第四章 服务过程管理
第十条 工程管理服务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管理规划或服务实施方案,明确管理目标、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和控制措施,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管理服务单位应建立例会、报告和巡查制度,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工程进展、存在问题及风险预警。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台账,做到资料及时、 data真实、记录完整。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签证和索赔事项应按照合同约定权限和程序办理,重大事项须报委托方审批。
第五章 服务质量与考核
第十四条 委托方应建立工程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机制,从管理绩效、合规履职、资料管理、廉洁从业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支付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据合同约定扣减服务费用或终止合同。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服务单位应配合委托方开展审计、检查和绩效评价,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服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依法依约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收受利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委托方应加强对工程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违规干预管理服务单位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